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對依法扣留的車輛予以公告。請機動車駕駛?cè)?、車主或者管理人自公告之日?個月內(nèi)到相關(guān)大隊(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大隊、二大隊、三大隊)接受處理。逾期不交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車輛進行處理。
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2020 年5 月20 日
摩托車(三輪、助力)中轉(zhuǎn)受理清單
(名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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