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號牌轉讓的條件

2024-11-08 19:02:35 作者:資訊小編
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新購機動車登記時,可以向車管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

申請原機動車號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的;

(3)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已處理完畢。

車牌不能轉讓。車輛轉讓時,車牌將被取消。車主持有車輛超過3年的,可以在轉讓車輛時申請保留車牌6個月。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十九條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證和過戶證明;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駕駛證;

(五)海關監(jiān)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jiān)管車輛解除監(jiān)管證明》或者海關認可的轉讓證明;

(6)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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